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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关涉及石化领域的条款

2022年01月26日   | 来源: | 浏览量:207

RCEP协定共包括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自然人临时移动等20个章节条款,以及4套15国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在这些章节条款中,与石油化工领域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投资和服务领域相关条款,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负面清单管理和政策的棘轮机制两个方面。其中,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各成员国在附件三中均列出本国在投资和服务领域的限制性条款,除清单规定的内容外,各国对缔约国投资者和服务提供者均给予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负面清单管理具有较高水平的开放模式。在投资领域,15个成员国对采矿业(包括油气行业)均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在服务领域,印尼、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等7个成员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其余8国(包括中国)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为负面清单。成员国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均作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市场准入、当地存在”等承诺。

政策的棘轮机制是指协定缔约方对外资和外国服务商的自由化政策不能倒退,若外资或外商已享受国民待遇,则可长期享受,若国家政策收紧,必须对国内外投资者和服务商一视同仁。协定中针对投资和服务行业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棘轮机制。

二是货物贸易相关条款,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进口关税减免和原产地累积规则两个方面。在关税减免方面,由于中国与除日本外的13个RCEP成员国均曾签署自贸协定,因此在实质性降低能源产品贸易关税税率方面,只有日本对我国能源行业的影响较为明显。根据日本“关税承诺表”,该国所有油气及装备的进口关税将在协定生效日起立减为零。而原产地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政策时,将货物中所包含的各成员国价值成分累积考虑。对于大多数商品,其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达到40%,则认定其为原产地货物,可享受RCEP关税优惠。

三是人员流动和货物通关相关条款,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放宽人员准入范围和延长停留期限、加速货物通关两个方面。RCEP规定成员国对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准予临时入境或临时停留延期,允许其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中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在具体承诺表中增加了对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及投资者、合同服务供应商(包括能源服务)及配偶和子女等人员”的临时入境准予政策。货物通关便利化主要体现在协定第四章第十条关于预裁定的规定,进口商需要在货物抵达其领土前,根据出口商提交的书面申请,就货物“税则归类、是否属原产货物”等事项做出通关预判断,以缩短货物到达后的通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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